案例简介
2022年7月,客户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30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3月张某以脑梗住院治疗为由向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其提交的医疗资料时发现CT报告部分字体存在异常,便安排理赔工作人员陪同张某前往医院复查CT影像,经调阅张某CT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经公司人员再三确认,张某才承认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CT报告为其为达到重疾标准伪造的。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本案中客户张某提供的病历资料系其伪造,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做出拒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在此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
保险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妄图通过保险欺诈的方式获取保险理赔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作为保险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抵制不法利益诱惑,共筑诚信金融消费环境。